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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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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創新、發明、創意是一種很有趣的事,有很多人想想就算了,不會去執行,也常常聽到一些後來才來找我們代為研發、設計劃圖的前輩說:「啊,那個東西,我 十年前就想到了,那個東西我20年前就想到了」,但一直放在心裡,今天人家賺大錢,開始大賣了,也只能酸酸滋味在心口難開了。

   研發的工作 是要很有創意,很高的理解力,又細心及精通各種技術,及創意在裡頭,才能完成的,我們也常常接觸到各式各樣的委託研發案,我們會集合各領域的專家、學者來 開會,而且這樣還是不夠的,仍然須要有靈通一點的人才來接手進行,才能完成的,而不是一味的追求學者、專家就能解決,當然要兩種人才,甚至三種人才常常開 會,作作實驗,手腦並用才能完成的。

   我們公司有內編及外聘的專家工程師,國內有51位,在國外有100多位並有21台CNC;自動車床… 製具等設備,而且在製作樣品中都可以讓您親赴現場參與,或開會討論的,樣品研發的製作簽約時,可分四種契約,第一種為全部包案方式:即是簽約後,我方須負 責將樣品完成,否則未完成或未照圖文施工,未照雙方確認圖施工則後來又無法完成,則全部退費。第二種可分為三次修改免費方式,這種係照您的圖文或草圖施 工,當樣品完成後,閣下若還不滿意,本公司可以再讓您修改三次的機會,大部份改三次都會滿意了。第三種可分為:全部包案加代為參展、代賣專利方式,這種契 約為代您研發、設計、劃圖,完成後又可以免費代為參展、接訂單,到各國代賣專利、誤判工作等。當然對您來說也很划算的,第四種為合作方式:

   只 要提出構思、創意,本公司為您劃出概念圖、設計結構圖,讓您確認。您只要負擔(一)研發樣品費及(二)專利申請費,其他費用如開模費、參展費、目錄及DM 印製費、廣告費….等皆由本公司負擔,客戶將取得60%的利潤,本公司為40%。另外可代為開發模具(三)代您赴大陸,或在台灣生產(四)專業生產工廠、 組裝出貨。

   「本公司負責代客研發、製作樣品、及申請專利,開幕期間優待您五折,例如:台灣每件25,000元=五折為12, 000元/件。凡有創意、思想即可代為劃圖,3D設計製作模型。」

   發明是一種很有趣的事情也是可以賺大錢的事業,但主題創意要對才行,對就賺錢錯誤就虧錢,執行力、耐心、毅力也要夠強,所以是智慧、創意、技巧、膽識、正確 方向、貴人相助、借他人之力量(迴避或突破他人專利)、設定理想目標、不斷與他人或專業人事討論,以上法則就可以成就這行業,讓生動的發明且活潑的事業邁 向成功之路。以一首詩勉力相贈閣下:創意要像孫悟空,細細想想可行動、應用技巧也能通,A+B法最輕鬆,申請專利在手中,掌握主題才進攻,一聲令下往前 衝,必能如入寶山中,投資膽識不能空,若遇技術欠東風,免費來電問本翁……」
並先簽下保密書或錄影音,表示負責及不會洩漏機密。

我們擁有的堅強團隊及負責的副總窗口,為您解答及追蹤,關心您的進度,請看我們的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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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從事發明工作十餘年,專研各式各樣新產品。從自動擠牙膏機到三節式自動伸縮傘,可自動換算各國匯率之計算筆及汽車方向指示器、世界最遠之吹箭、密 碼.問答題鬧鐘、數鈔筆、自動換面看板機、高爾夫球練習機、簡易快速擦鞋器、杯中影、快速泡奶瓶、自動水平儀、手寫翻譯輸入法、數位錄音行程紀錄機、自動 斷電插頭、機械、電子光電電機類等...運動用品、水上用品、老花專用筆、自動多種彩色筆、鑰匙追蹤器、各種文具類、玩具類、日用 品.............等,共一百多種產品,獲得諸多專利及獎項。累積十數年國際貿易及參展經驗以及1997年正式配合OEM大陸兩間塑膠射出工廠 及三十條生產線共四千多位員工每年締造出龐大營業額的營收佳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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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科技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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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美國專利暨商標局(the United States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 USPTO)的專利資訊檢索服務網站帶動了專利資料庫出版商的連鎖反應。IBM和MicroPatent也相繼推出了免費的專利資訊檢索網站,使得專利資訊搖身一變成為方便好用的資源,以免費的方式提供給全球各地上網的讀者利用。這項全新的資訊檢索服務也為館員帶來新的契機和挑戰。本文說明專利的特性、重要性、要件和種類,以及專利資訊檢索的步驟,並介紹Internet上的專利資訊服務系統,以利館員和讀者查檢時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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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利是一個國家與發明人間的法律協定,國家授與發明人在一定時間內享有排他性之製造、利用、販賣該項發明的權力。例如我國專利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物品 專利權人,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製造、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物之權。方法專利權人,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使用該方法及製造、販賣、使用 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方法直接製成物品之權。
專利是授與實用機器、製造的產品和工業製程之新發明,以及既有機器、產品、製程的改良。專利也授與化學組成(chemical compounds)、食品、醫學產品,及其製造過程的新發明與改良。專利甚至可以授與經由基因工程所研發的新品種植物和動物。以我國為例,專利法第一章 第一條明白揭示,專利法之制定是為鼓勵、保護、利用發明與創作,以促進產業發展。我國專利因保護標的之不同,分為發明、新型、新式樣三種。發明專利是利用 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高度創作;新型專利是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之創作或改良;新式樣專利是對物品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之創作,聯合新式樣則是 同一人因襲其另一新式樣之創作且構成近似者。美國專利則分為「發明」和「新式樣(Design)」,沒有相當於我國之「新型」專利,但有「植物」專利,凡 發明、發現或利用無性生殖培植出獨特而新穎之植物品種,包括栽培出之新形芽、變種、雜種及新發現之種子植物,均可以申請植物專利。
Patent這個字是來自拉丁文的litterae patentes,意思是公開信件,是中世紀的君主用以授與權利與恩典的文件,蓋上君主的印璽之後,這封公開信件就是權利的證明,見信者皆應服從。第一件 有記錄的工業發明專利是在1421年的Florence,授與著名的建築工程師Filippo Brunelleschi,這項專利讓發明人享有三年製造運送大理石貨船的獨佔權。在稍後的兩個世紀中,這種授與發明人的特許權迅速地從義大利擴延到歐洲 的其他國家。英國在伊莉莎白女皇一世時,即透過專利權的授與來刺激輸入和新興產業的發展。然而,不久之後,無限期的排他性專利權所造成不公平壟斷的負面效 應漸漸地凸顯,終於在1623年英國制定了獨占法,禁止大規模的獨占,但是仍然授與新產品的發明長達14年的專利權保護。美國也在1790年制定專利法以 促進科學和實用技藝的發展,法國也在次年制定其專利系統,到了19世紀末期,很多的國家都制定了專利法。時至今日,世界上已有一百多個獨立的專利管轄機 構。
發明必須具備新穎性、進步性和產業可利用性,才能獲得專利。一般而言,一項發明必須滿足下列四項要件才可以申請專利:
1. 新穎性(novelty):專利發明必須是前所未有的,無法在現有出版品中找到,也沒有被公開使用或販賣。用意當然是在防止發明人抄襲他人的構想。
2. 實用性(usefulness):請求專利的發明必須是實用的(useful)。如果是機器,那就必須能發揮其機能。「實用性」彰顯專利旨在鼓勵、保護、 利用發明與創新,以刺激技術發展,促進國家產業進步。因此,獲得專利權之發明必須具有產業可利用性,才能造福社會人群。然而實用性也劃分了專利權和著作權 的分際,實用性的發明屬專利領域,而非實用性的發明則屬於著作權的保護範圍,如文學、音樂和藝術等。
3. 非顯而易見的(nonobviousness):專利發明必須明顯不同於習知技藝(prior art)。所以,獲得專利的發明必須是在既有之技術或知識上有顯著的進步,而不能只是已知技術或知識的顯而易見的改良。這樣的規定是要避免發明人只針對既 有產品做小部份的修改就提出專利申請。若運用習知技藝或為熟習該類技術都能輕易完成,無論是否增加功效,均不符合專利的進步性精神;而在該專業或技術領域 的人都想得到的構想,就是顯而易見的(obviousess),是不能申請專利的。
4. 適度揭露(adequate disclosure):為促進產業發展,國家賦予發明人獨佔的利益,而發明人則需充份描述其發明的結構與運用方式,以便利他人在取得發明人同意或專利到 期之後,能夠實施此發明,或是透過專利授權實現發明或者再利用再發明。如此,一個有價值的發明始能對社會、國家發展有所貢獻。(註)
專利是一種所有權,具有動產的特性,換句話說,專利權得讓與或繼承,亦得為質權之標的。專利權人得以其發明讓與他人,或授權他人實施。任何人未經授權 不得使用獲得專利之發明,發明專利權受侵害時,專利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並得請求排除其侵害,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專利保護期限之長短,各國不一,大部份國家是從16到20年之間。以我國為例,發明專利權期限為自申請日起算20年屆滿,新型專利權期限是12年,新 式樣專利則是10年。美國「發明」專利期限為17年,「新式樣」分為三年半、7年和14年不等,依申請人之需要而指定,都是自核淮後發證日起算。專利保護 期滿之後,該項發明就開放供大眾使用。但是在專利保護期間內,也會因為未繳專利年費、專利權人拋棄、或者是專利權人死亡無人主張其為繼承人等原因,而導致 發明專利權當然消滅。
大部份國家的專利授與都是採取審查制。各國專利機構授與專利之前由訓練有素之專利審查委員先做前案調查,根據調查所得資料,審查確定是否符合新穎性和 進步性要件,做為淮駁之依據。審查的嚴格程度也因國家而有所不同。大部份的國家是採取「先申請主義」,當同樣的發明技術或產品由不同的發明人先後申請專利 時,專利權是授與先申請者,我國就是採取這種方式。美國則是採取「先發明主義」,當二人以上有同一發明而先後申請專利時,專利權准予能證明是最早發明的發 明人,而不管申請時間早晚。
然而並不是每位專利權人都願意將其發明讓與或授權給有需要的人使用,如此一來,可能使得一項有用的發明不能為大眾所使用。因此,從十九世紀開始,專利 法中均有條文強制專利權人必須實施其發明;也就是說專利權人必須製造或授權他人實現其發明。這種情況也可能發生主要發明專利(main patent)與再發明或衍生發明(dependent patents)之間。例如發明人利用既有發明之主要構成部份;主要發明為物之發明時,他發明為生產該物之方法,使用該物之方法,生產該物之機械、器具、 裝置或專為利用該物特性之物;主要發明為方法之發明時,他發明為實施該方法所直接使用之機械、器具或裝置。這時主要發明專利權人可能拒絕授權再發明專利權 人實施其發明。有些公司就是透過專利管理來壟斷整個產業,最有名的例子就是拍立得。我國專利法第七十八條就規定,為因應國家緊急情況或增進公益之非營利使 用或申請人曾以合理之商業條件在相當期間內仍不能協議授權時,專利專責機關得依申請,特許該申請人實施專利權,惟其實施應以供應國內市場需要為主。
我國專利法為防止主要發明專利權人可能拒絕授權再發明專利權人實施其發明而於第八十條中明文規定,再發明專利權人未經原專利權人同意,不得實施其發 明。製造方法專利權人依其製造方法製成之物品為他人專利者,未經該他人同意,不得實施其發明。前二項再發明專利權人與原發明專利權人,或製造方法專利權人 與物品專利權人,得協議交互授權實施。前項協議不成時,再發明專利權人與原發明專利權人或製造方法專利權人與物品專利權人得申請特許實施。但再發明或製造 方法發明所表現之技術,須較原發明或物品發明具相當經濟意義之重要技術改良者,再發明或製造方法專利權人始得申請特許實施。然而美國專利就沒有實施的要 求,發明專利權人即使不實現其發明依然享有專利權的保護,即使創造一個全新的產業依然合法。
專利是一種「屬地主義」的工業所有權,而且必須經過申請核淮後才能獲得法律保律。因此,獲得甲國專利的發明,僅能在甲國享有製造、銷售、使用的獨占 權,此項獨占權不能延伸到乙國、丙國……,除非另外在乙國、丙國……也獲得專利。隨著國際貿易和商務領域的不斷成長,國家之間開始有了雙邊互惠條約或協定 的需要。發明人可以到想製造、使用或銷售其發明的國家去各別申請專利,國際性的專利機構則可以簡化手續,提高效率。最早的國際性專利組織當推1883年成 立的巴黎同盟(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讓會員國申請專利案件時,只要在一國提出申請,可以主張以原申請日向其他會員國申請同案之專利。1970年的專利合作條約 (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則是簡化不同國家同案專利的申請作業,將申請程序集中化,並製作標準化的申請表格。1977年的歐洲專利協約(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設立了歐洲專利局(European Patent Office)可以公告歐洲專利。
由於各國專利是由該國主管工業所有權的機關(大多數稱專利局)審查核淮;因此,並沒有若干產品廣告或是說明書上所宣稱的「榮獲世界專利」或是「榮獲國 際專利」,因為沒有一個國際機構可以淮予世界各國有效的專利權。即使到了1980年代,已經有了超越國界的專利機構,歐洲專利局和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可 以同時申請數國的專利,也僅是「多國專利」或是「國際專利」,仍然沒有所謂的「世界專利」。
專利、商標和版權都是一種智慧財產保護。商標是用以辨識一項產品或服務的名稱、符號、文字、線索和聲音。版權則是保護藝術和文學作品,如圖書、電影、視覺和表演藝術、電腦軟體和錄音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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